为加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总部实施暂停营业的行政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营业范围
本次暂停营业措施主要针对在监督检查、许可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行为,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影响公众用药安全的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总部。
二、暂停营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具体要求,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经营的行政措施。
三、暂停营业期间要求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药品购销经营活动。
- 企业应妥善处理库存药品,并按规定进行储存保管,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 企业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后续调查与整改工作。
- 暂停营业期间,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经营活动。
四、后续处理程序
相关企业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并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复查,确认其已消除安全隐患、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后,方可依法申请恢复营业。
五、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暂停营业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本公告要求、擅自恢复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从严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XX月XX日